銘傳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

In 性平資訊 by ounaihwa

為落實性別平等之教育理念,建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,特依據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二十條暨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」第三十四條訂定本規定。

  • 性別平等教育: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,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。
  • 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。
  • 性騷擾: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;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
  • 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  • 性別認同: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。
  • 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:指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或學生,他方為學生者。